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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立法问题           
试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立法问题
各国都十分注重加强能源立法以应对气候变化。我国在出台专门的“气候变化法”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构建和完善以正在制定中的《能源法》为核心的能源法律体系,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制度路径。作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能源法》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法律体系中具有引领和主导、衔接和协调的制度功能。在《能源法》中,我们应当坚持“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设计安排能源环境保护的制度内容,体现和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价值目标。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关键词]气候变化;能源法;环境保护;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8-0169-04
  张勇(1973—),男,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能源资源与环境法、环境刑法。(上海201620)
  
  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能源开发利用与气候变化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各国都十分注重通过加强能源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我国也正加紧制定和完善包括《能源法》在内的能源法律制度,积极寻求节能减排的法律对策。那么,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路径究竟如何选择?能源立法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价值意义如何?作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的《能源法》有何制度功能?在《能源法》中如何安排设计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内容?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都有必要作深入的探讨。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外立法趋向
  
  无论是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履行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责任角度考虑,我国都必须处理好能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快发展低碳经济,推进低碳制度创新与法制建设,形成与国际上低碳立法理念相呼应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而能源立法在这个法律体系的构建中有着关键地位和重要意义。
  (一)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立法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全球气候系统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法律成果。《京都议定书》纳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碳减排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即我们通常所称的“京都三机制”,由此催生了各成员国之间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碳交易,国际碳交易市场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步发展。尽管《京都议定书》未规定发展中国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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