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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构建研究           
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构建研究
摘要证人证言是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保证无责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手段之一,证人出庭制度既是刑事诉讼要求,也是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然而,在现实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证人出庭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该现状的产生,既有社会因素的影响,也有制度构建所存在的缺陷的影响。本文拟通过对该制度的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及国外的做法,提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定及赋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权运用之情形。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关键词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 出庭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40-03
  
  一、目前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对证人证言及证人出庭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被用以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的手段之一。关于证人出庭制度,我国的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亦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中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并列举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四种情形: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解释》第142条规定审判人员须先行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解释》第143条和146条则分别规定了对证人发问的先后次序和发问的方式等。
  就证人的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证人的主体身份:作为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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