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相关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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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美国,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已由当初的秘密状态转变到由明文法律加以确定,由最初的随意性较大发展到比较规范的成熟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极大成功,具有极高的社会认可度,同时这一制度也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推广开来,为多数国家所采用。当前,这一具有世界范围影响力的法律制度已经渗透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来,这一制度必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以及民众切身利益产生极大的影响。本文指出从检察机关来角度看,辩诉交易制度也必将对其自侦案件的侦查及起诉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而有必要探讨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影响及其意义。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关键词辩诉交易 司法实践 自侦案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43-02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分析 辩诉交易这一制度的具体含义是指:检察官和刑事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的答辩。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被告人自己认罪并作有罪答辩。它有两个突出特点:第一,把被告人的个人意志引入了国家处于垄断地位的刑事诉讼之中;第二,把市场中的交易规则机制引入刑事诉讼之中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机制,进而使传统刑事诉讼制度富有弹性,适应了社会对刑事诉讼效率的需求。 二、我国引入辩诉交易的必要性 首先,从国际范围来看,辩诉交易已经被两大法系所接受,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具有稳定性的制度,其在实践中显示出的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其次,从法的效率价值角度来看,有必要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发端于美国的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快速结案,提高诉讼效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沃伦大法官曾说过“用于正式审判所需的人力,物力将会增加一倍,如果辩诉交易的案件从目前的90%降到80%”。我国虽然在诉讼模式以及法律理念和社会制度同西方国家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辩诉交易这一制度本身的科学性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智慧成果,已经超越了具体的社会制度与环境,同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时期,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群[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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