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义务的基本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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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义务/基本内涵/本质特征/类型
内容提要: 国家义务的基本内涵意指国家在调和冲突和潜在利益的场域中,通过共同政治形式的良性运行,使得这些利益能够得以充分表述,使其民众能够得以安定有序共存,过上优良的、自由的生活;其本质特征体现为政治性与道德性、自律性与他律性、普遍性与适足性等几层面;其类型上依不同标准大致分为禁止义务、安全义务与风险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实现义务与促进义务等三种。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 由国家、社会、人权思想变迁的基本史实与思想史可知,国家义务与国家起源相伴而生,国家义务为国家目的实现的有效路径,国家义务与人权互为条件。由国家义务的变迁史亦可发现,国家义务萌芽于古罗马、古希腊城邦国家,发端于罗马法复兴时期,形成于英国《大宪章》时期,确立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作者以为无论国家起源学说各异,但国家存在是一客观事实,其存立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保障人权,国家负有保障人权义务属应有之义。那么国家义务的具体涵义与基本特征究竟为何?本文将对与其相互“关联”与“对立”的概念进行逻辑分析,由此阐释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根本特征与基本类型。 一、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 (一)义务的内涵与本质 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基本的法律范畴,义务是对权利的承诺。抽象层面上,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伴而生。权利是主体借助契约设定的结果,义务必包含于权利之中。因此,义务是判断权利存在与否的一个基本标准。具体层面上,并不是所有的具体权利或义务都有相应的具体义务或权利相对应。一项具体权利可能形成多项具体义务,一项具体义务亦可能由多项权利作为基础。但在抽象意义上,我们依然能够找到与这些具体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即人人都享有生命权、财产安全权等等,政府负有保障民众享有这些权利的义务。可见,抽象意义上的权利是和义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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