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浅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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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归责是侵权责任的核心,是侵权责任法的灵魂。侵权责任归责,是认识和理解侵权责任法的钥匙和必经途径。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是二元归责原则。本文从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的物的侵权与无过错责任的物的侵权两种情况对归责原则进行相应的分析,对不同情形下的侵权责任进行相关分析,并进行责任形态的区别。 关键词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作者简介:杨华兴,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中国论文联盟 www.LWlM.Com 一、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的物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作了规定。该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首先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其有权向其他责任人的追偿。从责任形态而言,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未作规定。 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对受害人而言,应当适用前条过错(推定)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应受追偿。 受害人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是由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保有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过错所导致难以证明,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就需要对这类侵权采用过错推定,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无须举证证明建筑物的保有人存在过错,根据过错推定责任进行推定就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连带责任,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更充分的保护。 对公共营造物的管理和维护是由国家作为保有人委托其下属的管理机关进行的,国家应当保障这些公共营造物处于合理的使用状态。在公共营造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推定过错责任国家的过错是推定的而不是要求受害人证明的。相对于国家,每一个市民是渺小和微不足道的,因而,在立法技术上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市民社会中的个人的利益。当前侵权责任法的重点是对受害人损害的及时有效的救济,而推定过错责任本身就迎合了这一发展趋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虽未明定为过错(推定)责任[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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