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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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划分我国犯罪未遂处罚范围切实可行的做法是,在总则中规定未遂犯的处罚以分则明文规定为限。在刑法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根据多方面的考虑,主要是成立犯罪未遂的可能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罚的目的等,来规定处罚,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做法。 关键词限制模式 非限制模式 处罚范围 作者简介:张飞飞,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范围,不同的刑法观对其理解也不同。绝对主观主义刑法观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人受处罚的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造成犯罪结果,但犯罪行为已经体现了其主观恶性,所以对其要进行处罚,而且这种处罚的程度和既遂犯一样。而绝对客观主义刑法观认为犯罪人所引起的侵害法益的结果,是行为人受处罚的根据,未遂犯由于没有造成侵害法益的结果,所以对未遂犯不能处罚。从大多数国家的刑法规定来看,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既没有彻底坚持绝对的主观主义立场也没有彻底坚持绝对的客观主义立场,而是将二者进行了调和。 一、两种模式及评价 关于未遂犯处罚范围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非限制模式。二是限制模式。非限制模式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而在刑法分则中,没有对哪些犯罪可以进行未遂处罚作出具体规定。典型的是《意大利刑法典》,其第56条对未遂犯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其他情况下,处有关犯罪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在刑法分则中却没有对未遂犯的处罚作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模式下,刑法典对未遂犯的处罚没有作出限制,其处罚范围是十分宽泛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未遂犯进行处罚,只能由法官依照刑法理论及司法解释来判断。限制模式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了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在刑法分则中对哪些犯罪的未遂进行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典型的如《韩国刑法典》、《日本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韩国刑法典》总则规定“对未遂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未遂犯之处罚,以有关条文特别规定者为限。”在分则中又对处罚未遂的犯罪作了具体的规定。《德国刑法典》首先区分重罪与轻罪。把分则中规定的最低刑为一年及一年以上的犯罪视为重罪,把最高刑为一年以下以及被科处罚金的犯罪视为轻罪。然后规定“重罪的未遂一律处罚,轻罪的未遂的处罚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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