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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话语策略与民族身份           
浅析话语策略与民族身份
特定语言和术语表述自己。当它自然化、常识化后,话语实践中的意识形态显得更加有效,能达到一种成为“常识”的状态,能控制身份范畴,促进支配关系的生产、再生产与转变,形成社会认知原则体系,以某种社会习俗与认知系统支持语言实践活动。
  法律是话语,根植于某种语言共同体的语言和思维传统里(Cloing 2002:117)。它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一种话语实践,主要通过规则意识发挥作用。它在话语中始终在建构“社会身份”、“主体地位”与 “自我”,建构社会关系、知识与信仰体系。在鉴定对社会起正面或负面作用的行为时会受到意识形态控制。如词汇化是表述思想和进行意识形态规劝的主要体现之处。《反分裂国家法》用“台独”、“中国” 和 “同胞”把“台湾分裂势力”、“大陆和台湾”和两岸人民词汇化,使读者的法律意识约定成俗。同样,通过关注法律施事达到强调其他群体的负面特征也是影响意识形态的一种途径,如:本法第一条突出立法者行为动机——“反对,遏制,促进,维护,维护,维护”,暗示“台独”的负面特征——分裂国家,传递了强烈的法律规训意识。
  以“情理精神”树立民族身份,建立话语秩序,开启对话通道和以法律的形式投射国家与民族尊严,构建“和谐社会”是颁布本法的话语框架。这种理念的根基来源于儒家思想。本法五分之四篇幅塑造了一个具有强烈捍卫祖国统一意识的中华民族形象,10个条款中8条是围绕两岸统一的美好前景为中心思想展开,其中第六条和第七条涉及改善两岸关系与两岸磋商与谈判步骤,仅这两条占据了近整个法律文字的一半。这些表述与西方以理性为前提的条例不一样,它把语言的内在精神(而不是逻辑)放在首位,体现的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儒家思想境界里“君子和而不同”及“以和为贵”的中庸思想。在法律条文里以如下方式表述:
  第五条款里的有标记主位强调话语起点——“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 ”,识别语——“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描述做事的物质过程——“…… 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和修饰语——“ 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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