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法须与司法改革联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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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刑事司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果没有司法改革,中国的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都将步入山穷水尽的境地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修改以来,目前迫切需要再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此提上日程,目前修订草案初稿已在征求意见中。 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大大提升了中国刑诉制度改革的进度。我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和司法体制改革紧密地联系起来。很多司法改革措施已经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如果不修改,这部法律有些内容要被架空,中国会出现严重的法律规避现象。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由中央政法委牵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已经启动的多项司法改革,实际上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了改动。比如,以死刑复核权收回为核心的一系列改革都在进行,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制定了新的复核制度,律师可以递交辩护意见,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也是一个大规模的改革。 第二轮重大改革是以量刑制度改革为标志。2010年10月,最高法院通过的量刑程序规范,大大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内容包括量刑和定罪的分离,检察官可以提量刑建议,律师可以提量刑意见,构建了相对独立的控辩式公开透明的量刑程序。 2010年7月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突飞猛进的改革,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定罪的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某些方面也突破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回顾近20年来的司法改革,每一步都为中国的三大诉讼法乃至整个法治环境释放空间。目前的刑事司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没有司法改革,中国的证据法、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将步入山穷水尽的境地。 例如,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控辩双方关于事实和法律的辩论形同虚设。在这样的制度下,证据法律规定还有什么用?证据都是在法庭上展示的,证据法是给法庭规定的,而我们的审判委员会恰恰蹂躏了司法审判的实质意义。 还有死刑复核的程序,都是书面审核,排斥控辩双方的参与。如果说这是一个审判程序,而不是内部的报告程序,为什么只是最高法院一家阅卷,一家调查证据,一家会见被告?反过来如果它不是一个审判程序,它怎么能改变之前的审判结果?控辩双方平等参与,公开透明进行辩论,按照审判程[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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