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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应和民意保持距离           
刑事司法应和民意保持距离
 摘要:近两年来,几起受关注度很高的案件均不同程度的受到民意的影响,民意干涉刑事司法成了当下刑法领域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但是刑事司法必须和民意保持距离,否则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所谓保持距离,并不是指刑法要完全抛弃民意,在刑事立法、执法阶段可以段考虑民意;但在刑事司法阶段则应该严格按照法律,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充分运用刑法解释学来灵活解释刑法,从而达到个案公平并且令民众接受的效果。
  关键词:民意;刑事司法;刑法解释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一、最高院及地方法院下达考虑民意的意见
  纵观近几年来所发生的几件众所周知的案件,“许霆”、“邓玉娇”、“孙伟铭”、“重庆打黑”、“李庄”、“药家鑫”纷纷成为人们广泛讨论的话题,人们无不通过各种途径表达着自己的感受。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在工作会议上强调,人民法院必须牢牢把握把握社情民意,把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人民法院谋划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畅通获取社情民意渠道,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于是乎,“司法考虑民意”的口号立刻贯彻到各级司法系统。于是打开各级地方法院的网站,便可以发现各级法院均纷纷响应号召,出台一系列的文件来与民意“沾亲带故”。如,舟山市人民法院出台了《重大案件社会效果评估指导意见》[1],该《意见》规定,对于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刑事审判理念与民意有一定冲突或刑事案件事实在法院审理中因证据问题发生重大变更的案件,以及影响面广,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等,法院在受理、审理、执行、信访过程中,应对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使案件审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民意左右的案件
  司法应考虑民意,在我看来,最高院表达的意思主要是刑事判决要考虑民意,因为民意反响强烈的绝大多数都是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而近两年来发生的几起“著名”的刑事案件更是让“民意”渗透到刑事判决的每个部分。
  湖北省巴东县的邓玉娇案,亿万网民刮起了长达月余的网络民意风暴,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和媒体义仗义执言。著名刑法学泰斗马克昌教授也因为对案件的性质发表了自己在刑法学层面的看法,结果引来网民指责。试想,如果邓玉娇遇到的不是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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