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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交强险的拒保及治理浅谈           
摩托车交强险的拒保及治理浅谈
交强险行为的,保监会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尽管保险公司拒保有着各种各样的理由,但作为大型国企,除经济效益之外,还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保险公司的拒保行为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公然违反,是对法律权威的严重挑战。
  2.保险意识受到冲击。强制保险,是我国政府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通过颁行法律强制实施的制度。对于关系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强制保险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也是尽力挽回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减少社会矛盾的经济高效手段。就机动车责任保险而言,其本意是出于分散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考虑,也间接惠及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此世界各国均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2003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到2006年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的具体实施,广大车主也经历从被逼投保到自愿投保的过程,这种保险意识的培育来之不易,而保险公司拒保必将使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受到打击,保险意识受到冲击。
  3.事故赔偿风险增加。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总体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损失计算标准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交通事故总的赔偿数额也在不断增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事故双方的经济能力有限,受害人将很难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而审判实践表明,12.2万元的交强险赔偿限额能满足大多交通事故的赔偿,即使分项责任限额超标,大多机动车主也能承受,不致因事故致贫,一蹶不振。保险公司的拒保行为将会增加的车主的赔偿风险,影响事故受害人的及时救治,进而引发社会矛盾。
  
  三、摩托车交强险拒保现象的治理
  
  交强险既有国家性、社会性,同时也具有保险的一般性质,也要讲究经济效益,因而,对摩托车交强险拒保现象的治理必须多管齐下,方能取得实效。
  1.继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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