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现代民法的变迁看我国民法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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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19世纪到20世纪发生了剧烈的社会变迁,以此为基础,民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如民法的社会化、去法典化以及自由法运动的兴起等等。我国民法应当从这些变化中汲取有益的经验,通过制定一部具有开放性的民法典来实现我国民法的体系化、科学化。 关键词:民法本位 民法法典化 概念法学 众所周知,19世纪向20世纪过渡的阶段是一个社会剧烈变迁的阶段,在世界范围的大视野下,资本主义由自由发展到垄断再到国家垄断、生产力迅猛发展、科技日新月异、各种社会运动不断涌现,这些社会因素的变化导致了法律的变迁。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其变化更是具有突出的意义。 一、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变迁 所谓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 、18 世纪的发展,于19 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其中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最为典型;而现代民法则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民法的变化过程体现在许多方面,下面仅撷取其中比较突出的方面予以比较分析: (一)由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 近代民法是在粉碎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调整各种新型个人关系的法律,其突出特点是“由身份到契约”的反封建性质,在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个人,因而近代民法是个人本位的法。另外,近代民法以权利为出发点,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否定了只注重个人义务的封建社会的法观念,因此近代民法又是权利本位的法。与此相对应,近代民法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但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过分强调权利成了不符合社会正义的事情。因为权利是法律所赋予一个人的自由,对于权利人来讲,他有行使权利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不当的行使权力将会造成一种不正义,即“权利滥用”,另一方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也会发生诸如浪费社会资源的弊端。这些都是不符合社会正义的。因而现代各国民法大多有以下两种规定:一是禁止权利滥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二是强制行使权利,即权利的义[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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