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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           
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
防卫。
  ②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即时排除加害人,夺回其占有物。 占有的动产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在现场夺回或者追击加害人夺回其占有物。
  (2) 类型
  自力救济有两种类型,一是自力防卫权,另一是自力夺回权。
  ① 自力防卫权
  对于不正当掠夺或妨碍占有的行为,占有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防卫其行为。(韩国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
  ② 自力夺回权
  占有物被掠夺时,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物是不动产的话,占有人被掠夺后,排除加害人,可以即时夺回其不动产。第二,物就是动产的话,在现场追踪,可以从加害人夺回其动产。(韩国民法典第209条第2款)
  2、准占有的意义
  韩国民法上,某人实际上支配着物时,不问有无其本权,允许对占有的一定的法律效果。而且,关于实际上支配着非物的财产权,也准用占有相关规定。比如,持有存折和印章的人被认为对存款债权的权力占有人,此时,准用占有物时的规定,因此,特地称为准占有。
  韩国民法典 第210条 [准占有]
  该规定是事实上行使财产权时被准用。
  3、准占有的对象与否
  (1)准占有的对象: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
  ①抵押权、地役权(虽有学说上的冲突,但判例、多数说均认同)
  ②债权
  ③无形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④形成权:解除权、撤销权
  ⑤矿业权、回购权等
  (2)非准占有的对象: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
  ①所有权、地上权、传贳权(韩国特殊财产权,先付传贳金(一种押金的性质)后,在一定的期间内,使用或受益他人的不动产后,返还该不动产,再回收其传贳金的权利 - 韩国民法典第303条第1款) 、留置权、质权、租赁权
  ②家族权(身份权)
  4、准占有的要件
  (1) 准占有的客体是财产权。因为属于占有的财产权,不能属于准占有的,所以准占有的客体被限制于不属于占有的财产权。关于准占有的客体而言,所有权、地上权、传贳权、留置权、质权等都属于占有,不能当作准占有的客体。物权中准占有的对象有抵押权、地役权,除此以外,一般债权和无形财产权就是准占有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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