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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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交易安全 。3 对此,也有学者主张,债务人对于债权准占有人所实施的清偿之所以发生效力,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债务人以维护交易安全,并非是因为债权准占有人具有保有该利益的正当原因。恰恰相反,由于准占有人的受领行为导致真正债权人的债权对于债务人消灭,其因此获得利益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真正债权人可以向债权准占有人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因此该双方之间的利益衡平完全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调整,毫无借助占有保护之必要。4 结语 韩国民法与《日本民法典》、《台湾民法》同样,承认以财产权利作为准占有的客体。韩国民法以对物的实际上的支配看作为占有权,认为行使财产权的准占有与占有制度很相似,允许准用与占有有关规定。因此,对于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的偿还,债务人是善意、无过错时,认定其偿还的效力。物权中,抵押权、地役权可以当作准占有的对象,债权、无形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形成权、矿业权也均可以当作准占有的对象。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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