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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研究路径的反思与突破           
经济法责任研究路径的反思与突破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我国经济法责任“求新”、“求异”的研究进路,是基于论证经济法独立性的需要而阐释和展开的,它忽略了对传统法理学中“三大责任”、“四大责任”等分类方法的遵循和借鉴,难以指导经济诉讼实践。而在我国的经济诉讼实践中,经济法责任在借用传统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又具有新型法律责任的特点,其独特性体现在综合性、社会性和非对等性等方面。经济法责任形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拆分企业等其他责任形式,且往往具有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因此,合理化的经济法责任研究应回归法理学层面的法律责任理论,并在经济诉讼实践中归纳和提炼其具体形态,方能实现理论上的通达与自洽。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经济诉讼实践;传统法律责任;新型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1)02-0060-08
  
  经济法责任伴随着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全过程,是经济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经济法目的得以实现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经过学者们多年的探讨,构建和完善作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基本范畴之一的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毋庸置疑,特别是在目前《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继出台的背景下,经济法责任研究已成为直接影响经济法实施效果的重大问题。同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的经济诉讼实践不仅涉及对市场主体责任如何追究的问题,而且也涉及对政府经济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因此,在WTO司法的压力机制下,责任研究的可行性和迫切性更加突出。但是,相对于经济法责任研究的重要性,经济法责任研究的进展却举步维艰,在很长时间里被学者们称为“难垦之域”或“空白之地”。面对相对成熟的传统部门法的责任理论,如何开辟出一条合理化的研究路径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目前,在对违反经济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称谓方面,学者们在综合衡量各种称谓,如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经济关系中的责任、经济法主体的责任等之后,大多数经济法学者主张采纳“经济法责任”的表达方式,这是经济法责任研究多年来取得的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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