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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思想的财产权地位           
论思想的财产权地位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摘 要:思想具有价值性,需要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但思想没有外化为一定的可感知的形式,其界限无法予以确定,加之绝对性的财产权是一种对世权,效力范围广泛,对思想赋予普通财产权保护将会违背公共利益,故思想不应成为普通财产权的客体。虽然思想表达两分法要求思想上不应存在版权,但一些版权法规则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保护思想的附带效应。不同于版权的是,专利权的客体是思想,是一种形诸一定的产品或一定的方法、通过权利要求书加以限定和表达的具体性思想。尽管思想上不应存在普通财产权和版权,但从实现相对关系中思想提供者与思想接受者之间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对思想赋予一定程度的相对权保护还是可行的。
  关键词: 思想;财产权;版权;专利权;相对权
   
  法谚云,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按照通常的理解,法律的规范对象一般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对思想的约束是道德、伦理、宗教等社会规范的范畴。本文以思想可否作为专有权利的客体为核心展开论述,这些专有权利包括普通财产权、版权、专利权、相对权等。所谓“普通财产权”,是相对于版权、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而言的类似于所有权的财产权。版权、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与“普通财产权”在权利的产生、权利的要件、权利的内容、权利的限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例如,“普通财产权”的核心内容是“使用”,而版权的核心内容是“传播”;又如,相对于“普通财产权”,版权、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所受的限制更多。最高尚的人类创造——知识、真理、观念和思想——在自愿传达给他人之后,就像空气一样为公众自由使用。版权法遵循这一原则,坚持思想表达两分法,将思想排除在保护的范围之外。版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垄断权,具有强大的效力。另外,版权保护的对象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版权法将思想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考虑了版权的特殊属性和公共利益的维护。然而,除版权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是否应对思想赋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在思想上建构不同于版权的普通财产权可行吗?在思想上确立不同于绝对权的相对权可以吗?
  
  一、特定思想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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