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创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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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税时并不能寻找到其原初意义。也即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解释者通过宪法解释创造出了直接税的意义。然而为什么大法官不直接表明是其创造了直接税的意义,而是通过原旨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寻求制宪者、批准者或者是人民的意愿加以伪装呢?原因很简单,从民主合法性的角度来讲,原旨主义具有天然的优势,然而具有创造性的宪法解释比原旨主义更具可行性。正如Jeffrey M. Shaman所言,虽然假设宪法的意义来源于宪法文本和对它的原初理解是诱人的,但是历史事实是,最高法院从来没有接受这一观点。最高法院的创造性的角色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是解释宪法的惟一可行的方法[22]。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最高法院到底是如何通过非原旨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创造了宪法文本的意义呢?以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案为例,上文中已经提到,该案创造出了宪法文本中并未提及的隐私权。道格拉斯(Douglas)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发表了法院意见,他指出,《权利法案》中的明示权利之间存在暗影,这些暗影是由这些明示权利的扩散而形成的,并赋予它们生命和内容。各种明示权利产生了隐私区域。比如,包含在《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暗影中的结社权;《第三修正案》禁止未经主人允许在和平时期于任何房屋中驻扎;《第四修正案》规定了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第五修正案》禁止自证其罪条款给人民创造了一个隐私区域,在该区域中人民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4]。道格拉斯大法官的意思是第一、三、四、五修正案的制宪者在上述这些条款中隐含规定了隐私权,然而他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制宪者有此意图。事实是,道格拉斯大法官通过结构主义的解释方法,在宪法第一、三、四、五修正案之间创造出了隐私权。虽然道格拉斯大法官并未通过原旨主义来“民主合法化”其宪法解释的创造性,但是他至少还是以宪法文本为解释的对象与依据的。有时,最高法院会明确的抛开宪法文本,比如上文中提到的布朗案。在该案中最高法院以19世纪和20世纪美国的公立学校的教育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为由,认为《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的意义也发生了变化,即从不禁止公立学校中的种族歧视到禁止。这种宪法解释的方法是非原旨主义的一种,即把宪法文本看做是一种活的文件,即使是没有通过修正案,其意义也会随着最高法院所观察到的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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