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创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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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判决,认为《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授予个人拥有武器(keep and bear arms)的权利。禁止在家中拥有手枪的哥伦比亚特区的法规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包含禁止在家中为了即刻的自卫之目的而有效地使用合法拥有的火器的内容的法规同样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本案肯定了《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公民基于自卫的持枪权,而该权利没有明显地存在于宪法文本之中,是最高法院创造出来的。然而,更加重要的是,最高法院通过原旨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为美国人民创造了这项新的公民权利。安东尼•斯卡利亚 (Antonin.Scalia)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发表了法院意见,他认为当解释《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时,我们应当以下列原则为指导,即宪法是写给投票者理解的,它的字和句应当在正常的和普通的而非专业技术的意义上使用。正常的意义当然包括惯用的意义,但是排除不为建国一代中的普通公民所知道的秘密的和专业技术上的意义。由此可见,斯卡利亚在解释《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时候,是在追求该条款的原初公共意义,这被称为原初公共意义的原旨主义(original public meaning originalism),也即新原旨主义。约翰•保罗•史蒂文斯(John.Paul.Stevens)大法官发表了异议,他关注的是《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起草历史及其制宪者尤其是麦迪逊的意图。他认为当涉及“拥有武器”时《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起草者的意图仅仅是把此权利局限在军事服务上。由此可见,史蒂文斯大法官在解释《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时坚持的是意图原旨主义(intent originalism),也即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寻求制宪者意图的解释方法,也称为旧原旨主义。不管是斯卡利亚的新原旨主义还是史蒂文斯的旧原旨主义都没有完全离开布莱斯特对原旨主义内涵的界定,也不管新旧原旨主义在本案中胜负如何,由本案引发的一个可以确定的推论就是,即使是原旨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也可能会产生出具有创造性的宪法解释。原旨主义假设宪法文本的意义自从其被批准通过之日起就是固定不变的,因此法官的目的就是要去发现它。然而,多数情况下,这种意义是不存在的,比如制宪记录表明制宪者对于《宪法》第1条第8款中的直接税并无概念[22],即在被批准通过指出,直接税并不存在任何固定不变的意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解释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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