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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创造性           
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创造性
态,它既是对法治的反动又是法治的有益补充[2]。
  具有创造性的宪法解释本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途径进行中和,然而由于美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难度极大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规定国会应在两院2/3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全国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会议提出修正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案,经全国的州议会或3/4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据统计13个人口最少的州的总人口只占美国总人口的5%,也即意味着,即使一项宪法修正案取得了95%的美国人的认可,该修正案仍然无法通过。(参见Steven G. Calabresi, Text vs. Precedent in Constitutional Law, Harv. JL&Pub. Pol′y,2008.),因此美国宪法解释的创造性特征也就最明显。虽然美国国会和总统在行使自身职权的过程中都会解释宪法,都拥有宪法解释权,然而最终宪法解释权是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的在1958年的库珀诉阿伦案(358 U.S.(1958))中,最高法院认为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5 U.S.(1 Cranch)137)宣称了解释法律绝对是司法部门的范围和职责,这项裁决宣布了联邦司法部在解释宪法方面至高无上的原则,因此,本院在布朗案中对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做的解释是全国的最高法律。通过此案,最高法院确立了自己最终宪法解释者的地位。(斯坦利•I•库特勒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法史上最重要判例选读[M]朱曾汶,林铮,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514,所以本文对美国宪法解释的研究以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为中心。本文第二部分从司法审查权、三重审查标准、选择性吸收理论、推翻先例和创设新的公民权利等五个方面来论述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的创造性的具体表现;第三部分通过考察相关宪法案例,来研究实现宪法解释的创造性的宪法解释方法;第四部分从正反两方面对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创造性进行评价。
  
  二、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具有创造性的具体表现
  
  美国《联邦宪法》全文仅仅7 269字,然而任何一个最高法院的宪法判例的法院意见都不止于此。由此可见,美国《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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