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创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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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权对于最高法院的意义极其重大,然而纵观美国联邦宪法文本,其对司法审查权却是只字未提。事实是最高法院在马伯里一案[3]中通过宪法解释创造出了司法审查权,换言之,司法审查权的存在就是宪法解释具有创造性的一个具体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表现。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在该案中,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和他的最高法院考虑了三个问题:原告对他所要求的委任是否具有权利?如果他有权利,并且这项权利受到侵犯,其国家的法律是否能为他提供补救?如果法律确实能提供补救,它是否应该是本院所下达的强制令[4]?前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强制令本身是初审法院所颁发的一种救济手段,而1789年的《司法法》却授权最高法院对与本案类型相同的案件拥有初审管辖权,然而,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的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并不包含本案这种类型,显然《司法法》与宪法的规定不一致。马歇尔本可以到此为止,以最高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本案。然而,考虑到当时的政治背景,联邦党在与共和党的较量中已处于下风,不仅失去了总统的宝座,也丧失了对国会的控制权,因此联邦党将希望寄托在了联邦司法部门中。于是马歇尔继续写到,如果一项法律违背了宪法,那么法院必须在冲突的规则中确定何者支配案件之判决,因为宪法高于任何普通的立法法案,所以宪法而非普通法律必须支配两者都适用的案件。于是,马歇尔引用《宪法》第6条,认为宪法及其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所以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是无效的,由此他创造出了司法审查权。马歇尔的推理是严密的,他在本案中的法院意见也是伟大的,然而不容否认的一点是宪法对司法审查权只字未提,这纯粹是马歇尔和他的最高法院通过宪法解释创造出来的。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宪法解释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还会受到政治的影响。 (二)三重审查标准 在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过程中,并不是对所有的宪法问题适用统一的审查标准,而是逐渐发展形成了三重审查标准。这种三重审查标准同样不存在于宪法文本中,同样是最高法院创造性的解释宪法的结果。三重审查标准分别是:最小审查标准(minimal scrutiny)、中度审查标准(intermediate scrutiny)和严格审查标准(strict scrutiny)[5]。最小审查标准又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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