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创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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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年(第14)修正案通过的时候,或者是拨回到1896年(原文为1895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判决作出的时候。由此可见,从1868年《宪法第14修正案》通过到1954年布朗案发生的时候,《第14修正案》的文本并未发生变化,但是教育环境在这期间却是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有关布朗案前后的美国公立学校的教育情况所发生的改变可参看Jeffrey M. Shaman, The End of Originalism, San Diego L. Rev., Vol.47, 2010, p89.因此,《宪法第14修正案》的意义也发生了变化,从不禁止公立学校中的种族歧视到禁止。暂且抛开最高法院是否应该推翻先例不谈,事实上最高法院在涉及宪法问题时经常不遵守先例,最高法院在感觉到宪法文本所要调整的社会环境发生变化之后,借由对相关宪法条款不断地解释与再解释,赋予其新的意义,从而体现出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具有创造性。正如沃伦离开最高法院时所言:当然,我们尊重过去,但是我们应当以当下和我们能预见到的未来的问题为中心[15]。 (五)创设新的公民权利 美国《联邦宪法第九修正案》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从该修正案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美国联邦宪法》对公民权利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但是就公民权利而言,宪法文本是开放的。虽然宪法文本并未规定最高法院是宪法文本的惟一解释者,但是从美国的宪政实践来看,最高法院是宪法文本的最终解释者。所以,《第九宪法修正案》的意义可以理解为在最高法院审理宪法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添加新的公民权利。事实上,最高法院也确实是这样做的。由此可见,宪法文本的开放性和隐含授权为最高法院通过具有创造性的宪法解释创造新的公民权利提供了机会和民主合法性。 最高法院通过具有创造性的宪法解释所创造的公民权利主要有:隐私权、[16]堕胎权、[17]刑事被告的沉默权、[18]公民基于自卫的持枪权[8]等等。当然,新的公民权利被最高法院创造出来之后,就和其他宪法文本中的早已存在的公民权利一样,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会经受最高法院的再解释。宪法解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新创造出来的公民权利同早已存在的公民权利一样,其适用范围会一直处在一个变动的过程中,最高法院有时会扩大它们,有时会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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