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研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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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摘 要:长期以来,中美两国对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性质存在着极大的争议:中国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有拘束力的条约,美国却否认这一点。这种争议的结果既严重损害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更严重阻碍了中美关系的正常发展。根据国际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特别是从条约的基本特征、美国国内法关于条约的定性、三个联合公报的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的深入分析表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确定无疑是有拘束力的条约。基于此,中国政府应该积极寻求维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权威性及其条约性质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法;有约必守;法律后果 中美关系的正常化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基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分别是:中美两国于1972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上海公报》)、1978年12月12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建交公报》)、1982年8月17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八•一七公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构成了中美关系的政治基础,成为指导两国关系发展的纲领性文件[1]。实践已经证明,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但是,长期以来,美国在台湾问题、西藏问题、新疆问题、人权问题、对台武器销售等问题上不断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原则。美国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也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有约必守”的原则,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更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美国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借口”是: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因此,从国际法角度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进行深入分析,并积极寻找应对美国错误行为的法律对策,就变得非常必要。 一、 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争议及其后果 (一)中国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19集,1972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25集,1978年)分别将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报》和[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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