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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研析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研析
1978年的中美《建交公报》收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一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辑的、按照年度方式连续出版的、系统刊载自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文件的唯一官方出版物,具有高度的官方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开宗明义地表示:“该条约集所收入的是条约和条约性质的文件。”这些都是中国政府认可上述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最权威理由。另一方面,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属于条约,是国际法上具有条约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例如,刘文宗教授等认为: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以"联合公报"形式发表的,当然具有条约的性质。(参见:李红.台湾问题与中美关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11):59.)秦晓程教授认为,“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中国一贯认为其构成中美之间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参见:秦晓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形式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2003:52. )王庆海和刘爽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美国应承担条约的义务。”(参见:王庆海,刘爽.从国际法看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2,(5):24.)周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参见:周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法律问题初探[D].北京:外交学院,2003:11-13. )彭飞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带有拘束性质的法律文件,对中美两国政府都有拘束力。”(参见:彭飞.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及其法律效力探析[D].上海: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2010:17.)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和学界均认可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国际法上有拘束力的条约。
  (二)美国政府官员及部分学者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否定
  自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以来,美国的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鼓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是条约的言论,不断地质疑其条约性质。具体来说,美国方面关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属于条约的观点和理由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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