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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宋监狱中的医疗系统           
论唐宋监狱中的医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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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给狱中的病囚医治病患早在汉代就已经实施了,但是比较完善详尽的制度却出现在唐代,至五代时期遂出现了专门针对病囚的医疗机构——病囚院,两宋时期沿袭五代之制,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唐宋时期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病囚医疗费用由官府负责,非重罪病囚允许家人入侍,宋代甚至规定轻罪病囚可以保外就医,病囚必须脱去枷锁等刑具并免服苦役,对病囚讯问不许用刑等,在预防疾病方面也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唐宋时期的这一制度对后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关键词:病囚;狱医;病囚院;监狱制度;洒扫牢狱
  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7)05-0090-08
  
  我国古代为监狱中服刑的病囚医治病患由来已久,但在监狱中为囚犯设置专门的医疗机构却比较晚,直到五代时期才正式设置,并为宋元两朝所沿袭。关于这一问题,直到目前还未见到专论出现,故有必要进行研究。
  
  一
  
  作为专门的监狱医疗机构虽然出现在五代时期,但其渊源却要早得多。据研究早在汉代官府就已经开始给患疾病的囚犯给医药治病了,①不过更为详细的记载还没有见到。另据《后汉书》卷7《桓帝纪》载,建和三年(149年)十一月诏曰:“徒在作部,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藏。”可见对应配居作的刑徒患疾病时还是由官府负责医治的。从传世的文献来看,明确由官府为囚犯提供医药形成制度并著之于令的是在西晋时期。据《太平御览》卷643《刑法部九·狱》载:《晋令》曰:“寒者与衣,疾者给医药”。这条《晋令》不见于今本《晋书》,日本著名学者仁井田陞说:《晋令》,“武帝泰始三年完成,翌年即四年(公元264年)正月颁行,共40卷,40篇,合2300余条”。他根据《唐六典》卷6《刑部郎中》条的记载,详细罗列了这40卷《晋令》的篇名,其中第14篇为《狱官令》。②上引《太平御览》的《晋令》文字即来自《狱官令》。不过此后各朝并没有完全沿袭晋朝的这一制度,据《南齐书》卷33《王僧虔传》载:齐高帝建元二年(480年),其任丹阳尹,时“郡县狱相承有上汤杀囚”的恶习,“僧虔上疏言之曰:&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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