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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试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们也要承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如果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过于严格、广泛的限制, 则很可能使行政陷于瘫痪的状况, 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我们认为比例原则并不是相等原则, 由于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裁量行为时可能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关系, 而且行政法对行政裁量行为设立的行为方式、行为手段可能也有所不同, 寻求一个绝对的标尺是不现实的。
  比例原则在行政立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执法中都应该有所应用。有学者提议将比例原则确立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明确比例原则为行政法位阶,甚至提升为宪法位阶;或者将比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目的都是为了规制行政主体的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全面衡量各种利益冲突,尤其是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
  注释:
  ①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浙江大学报,2000年第5期
  ②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第66、106页
  ③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④姜昕:《比例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页
  参考文献:
  [1] 湛中乐:《现代行政过程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李静、杨会永:《比例原则与司法裁量》,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5卷第2期
  [3]李栋、张瑞娟:《比例原则与行政平衡论》,社科纵横,2009年6期
  [4]姜昕:《比例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简介:王甜:(1987.05-),山东临清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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