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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           
重新审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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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济法在摆脱了“大经济法”时代的阴影之后,与民商法之间的分野已基本形成定论。但是随着经济法与民商法争论的逐步消减,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冲突却与日俱增。重新审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不应囿于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传统理解。通过对行政法理论基础之演变进行深入研究,控权论应当成为经济法独立性之前提。确立控权论的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地位,将传统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国家经济管理部分分离出来,不但满足行政法自身控权法的时代定位,而且对确立经济法独立于行政法之地位尤为重要。
  关键词:从属论;经济行政法;并行论;控权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2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之纷争
  (一)我国学界之纷争
  有关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之纷争,是个历久弥新的问题。经济法在摆脱了“大经济法”时代的阴影之后,与民商法之间的分野已基本形成定论。但是随着经济法与民商法争论的逐步消减,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冲突却与日俱增。我国学界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观点阐述可以归为两类,即从属论和并行论。
  1、从属论——经济行政法论
  从属论又称为经济行政法论,最初由梁慧星教授提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于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1]之后该观点为许多行政法学者所坚持和发展。例如杨海坤教授认为:“在经济管理领域国家运用权力干预、调控市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与国家运用行政权在其他领域进行干预和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之间本质上没有区别,它们都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而凡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即是行政法,因此,经济行政法本质上属于行政法,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不存在的。”[2]
   2、并行论
  并行论又称为独立论,主要观点是经济法与行政法截然不同的独立法律部门。该理论又可以划分为三种代表性的理论,其支持者大多为经济法学者。其一,认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以调整对象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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