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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形成集合物的各个物通过集合在一起而具有了经济价值上的一体性,但是集合物本身不能成为物权的标的物,所有权只存在于各个独立的物上,这是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也就是·物一权原则的要求。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方便物权公示,保护交易安全。[因此,严格地说,集合物并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所以,从物权行为理论的角度出发,以集合物为买卖标的物时,应当就构成集合物的各个物分别成立物权行为。也就是说,有多少个独立的物就应当有多少个物权行为。最后,价金的交付行为体现为一个物权行为还是多个物权行为?王泽鉴教授似乎认为应当根据支付方式,按照需要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数量确定物权行为的数量。如在前述甲将三幅画出卖给乙的案例中,因为乙以一张支票付款,而一张支票是一个物,所以在这个案例中,交付支票成立一个物权行为。再如在另外一个案例中,卖方以一千元(一千元大钞)付款,也体现为一个物权行为,因为一张一千元大钞是一个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在一个买卖交易中,债权行为仅有一个,但物权行为的数量则要根据交易中所需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数目确定。这里的物既包括买卖交易的标的物,也包括作为支付工具的货币或者票据等“物”。例如,张奶奶用一枚一元硬币购买一根黄瓜,在这个交易中,首先要有一个买卖合同,即债权行为;同时,因为一枚硬币和一根黄瓜在物权法上是两个独立的物,所以,交付硬币和交付黄瓜需要两个物权合同;这个交易总共需要三个法律行为。
三、解析物权行为理论:一种数学的视角与方法
如何评价物权行为理论,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理论建构与解释我国的物权制度,学者的论述可以用汗牛充栋来形容。LOcALHOst然而,学者们的分析评论,无论是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论调,还是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檄文,都有缺憾:首先,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有关评论,无论是支持也好,反对也罢,都是以法律政策为出发点。然而,法律政策的判断或者选择往往需要价值判断,需要利益衡量,主观性太强,客观性不足。例如,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一种观点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加强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但是,保护交易中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才算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支持派认为,因为物权行为不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买受人可以直接基于物权行为取得物权,从而有利于保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这就是保护交易安全。反对派则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的最大缺点恰恰在于,物权的变动不考虑原因行为,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公平。这些争论以论者的主观价值判断为基础,见仁见智,人言人殊,一方很难说服另一方。我们需要找到一种既具有客观性,也更具有说服力的分析工具,来分析评价物权行为理论。其次,萨维尼创立了物权行为理论,但萨维尼还是历史法学派的缔造者,历史法学派的经典格言是:“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毋庸置疑,自清季变法、西法东渐以来,西方的法言法语占据了我们的话语系统。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式也西化了。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在民事立法过程中,当然需要借它山之石以攻玉,但是在此过程中,民族文化、民族经验就不能提供任何启迪吗?
那么,有没有一种既具有客观性又包含有民族成份的分析工具呢?新的分析工具并非不存在。这是一种数学的方法。法律强调逻辑的严谨,数学也有同样的要求。数学的方法之所以客观,就是因为它是通过演算得出结论的,这个数字是多少就是多少,没有商榷的余地。本文将跳出法律政策的框架,利用数学中排列与概率的方法,直观而客观地认知和评析物权行为理论。这里所说的排列是指数学中的重复排列。给定n个不同元素,每次任取m个元素排成一列,在这m个元素中允许有相同的元素出现,这样得到的排列,就叫重复排列。例如,电话号码、汽车牌照的号码等等,都是由0到9这l0个数字组成的重复排列。中国人并非不善于用数学的方法讲道理。从传说中的河图洛书、伏羲画八卦,到周文王演周易,都是利用象数说明义理。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说道:“盖文王拘,而演周易。”这里用了一个“演”字,实在是因为周易涉及数学计算。周易中的“四象”、“八卦”是世界公认的排列组合问题最早的研究。八卦其实是一个简单的重复排列问题。
作为中华五经之首,周易虽然只涉及简单的数学问题,但我们却可以从中得到启示,找到一种分析问题的方法。在用排列与概率的方法评价物权行为理论之前,我们先以围棋的棋局问题热身。
围棋棋局变幻莫测,那么围棋棋局总共有多少种变化呢?这也是个排列问题。我们先看围棋棋盘上可下的点数。围棋棋盘长和宽各有l9条线。棋盘上可下的点数为:19x19=361点。我们再看每一个点上有几种下法。围棋有黑白两种棋子,因此每1个点上有3种下法:布黑子、布白子、空格。围棋总的棋局数,就是从3个元素中取361个元素的排列数。早在宋朝,大科学家沈括就在《梦溪笔谈》中讨论了围棋所有可能摆出的棋局的总数。沈括说:“予尝思之,此固易耳,但数多,非世间名数可能言之。”意思是:“这个问题是很容易解决的,但计算结果,数值太大,是现有的数名无法表达的。”沈括指出棋局数为“以一为基,三百六十一次三乘之”,即3鲫,也就是说有3种棋局。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数目。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下一局棋,只是这总棋局数的3鲫之一,棋局与棋局之间重复的概率是非常低的。
回过头来再说物权行为理论。我们知道,根据民法理论,每一个法律行为首先有成立与不成立两种可能;而法律行为成立之后,还会有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有效四种可能。综合起来,则一个法律行为的存在状况就有五种可能性。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权行为的判断和对物权行为的判断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如果张奶奶在用一枚一元硬币买一根黄瓜时与老王发生纠纷,因为根据物权行为理论,这个交易中有一个债权行为与两个物权行为,则法官对法律行为的判断就有15种可能性。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那么,法官只须考虑买卖合同的五种可能性就行了。物权行为理论使案件处理变得复杂、繁琐。
其实,物权行为理论不但会增加案件处理的复杂程度,而且会增加交易的难度。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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