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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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干部职工的德、才和工作表现逐月作出考评,半年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意见,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⒉平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委主任负责对委机关科级干部进行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股室长进行考核;股室长对本股室的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⒊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实施。在年度考核时,除负责对本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综合评定外,还要对二级机构的考核进行审核。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标准、具体方法步骤,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县人事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凡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二级机构干部职工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七、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县委组织部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 八、本制度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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