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国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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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将宪法中关于人权的精神实质体现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之中。其相应的条文可大致规定为:“人格权是由宪法所保障的人的基本权利,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应予尊重,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得剥夺。”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 注释: [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第171页. [德]霍尔斯特·埃曼著.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为到侵权行为的转变.梁慧星.民商法论丛.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413页,第414页. 曹险峰.论德国民法中的人、人格与人格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4). 薛军.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的人格权立法.法商研究.2004(4).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5页. 周晨,张惠虹.中德民法中一般人格权制度之比较.德国研究.2003(2). 曹险峰.论一般人格权制度的适用——以德国之做法为参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 马俊驹,张翔.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立法体例.法学研究.2004(6). 曹险峰.论人格权的法定化——人格权独立成编之前提性论证.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2). 曹险峰.论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以德国与瑞士立法例之对比考察为中心.当代法学.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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