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的死刑废止实践及其在中国的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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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运动处于低潮。极权主义与和平势力力量上的此消彼长再次印证了死刑废止与尊重个体生命权利的互为因果关系。遗憾的是这一点被广泛认同是在人类经历二战的浩劫之后。战争的残酷性使人们再次认真思考生命的价值,极权国家对死刑的滥用(如镇压国内反对势力、大规模处决战俘)充分暴露了死刑潜在的巨大危害。 (二)二战后的国际死刑废止实践 二战之后,死刑废止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体现如下方面:1、国际条约的订立与体系化;2、相关国际组织的建立与推动;3、非资本主义体系国家的认同、接受或反对。下面试一一分析之。 关于1,涉及死刑废止或死刑废止价值认同的重要国际条约有《世界人权宣言》(1948),《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1964),《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1984),地区条约有《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它们共同构成了死刑废止或限制的国际条约体系框。前面三个国际条约分别体现的是国际法对死刑制度从放任到限制再到进一步限制的趋势,条约内容也逐渐由原则性到技术性、由粗泛发展为细致。这些国际法都有相当数量的签约国,理论上来讲,签约国有义务切实履行承诺,所以从签约国的数量和范围这个意义来说,死刑废止达到了前代从未有过的影响。 对于2,二战后世界体系的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国际组织的数量和类别的急剧增加。几乎所以领域都有国际组织涉及。以死刑废止相关组织为例,不能不提到联合国和大赦国际组织。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政府组织,联合国下属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会通过联合国决议的方式表达对死刑问题的关切。成立于1961年的大赦国际更是积极致力于死刑废止,它以限制直至废除死刑作为其宗旨之一,提出了人人享有生命权,任何人都具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的理论主张,“死刑在根本上是残忍、不人道与堕落的刑罚,并侵犯生命权。”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联合国或由于政治风险规避回避了对相关国家的批评,但是非政府组织——大赦国际却不需要考虑这些,每年它都会发布专门年度报告,甚至抨击一些国家的做法。在它的报告中,中国每年都在处决犯人的最多国家之列。但是抛开感情因素来说,这些国际组织确实推动了死刑废止的进程,至少滥用死刑的国家将招致不同于以往的舆论压力。 再来看3,本文多次提到死刑废止的重要理论依据是对人权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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