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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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示范条约》第三条规定“在确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双方法律的犯罪行为时,不应计较缔约国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行为或不行为列入同一犯罪类别或者是否对该罪行采取同一用语。”此处即将相同原则做了广义解释,从实质上来考察犯罪的成立与否与可罚与否。这种规定也反映了学术界主张的“实质类似”(substabtially similar)的观点。 在复杂犯罪中如何坚持相同原则,确实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现代社会中许多跨国犯罪分子所犯之罪不止一项,而有些犯罪可能是可引渡之罪,而有些则不是。倘若按照可引渡之罪引渡犯罪人,请求国可否按照其内国法将非引渡之罪起诉呢?这是否与引渡之中的特定原则相冲突呢?《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如果引渡请求涉及若干项犯罪行为,并且每项罪行按照缔约国双方法律均应予以惩处,只是其中某些罪行不符合可引渡之罪的其他条件时,只要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犯有一项可引渡之罪,被请求国就可给予引渡。 二、关于政治犯罪4(political offense)不引渡 这个问题真的可以用“像雾像雨又像风”来形容。世界上又接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社会纷繁复杂,意识形态、宗教、种族……各种元素交织在一起使得不同的引渡主体对政治犯罪的内涵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而且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犯罪的含义可能会随之大变。因此,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也是在实践中最难得到贯彻的一项原则。近年来,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都尝试从限制条款来对其界定具体化,以逐步完善这一原则。 (一)恐怖主义犯罪不适用 尽管国际上还没有对恐怖主义的权威定义,但否定恐怖主义犯罪是政治犯罪已经是被普遍接受的观点。《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明确规定,为在缔约国引渡之目的,危害外交代表等6项罪行不得视为政治罪行或与政治有关的罪行或因政治原因导致的罪行。《联合国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措施》中也规定“政治犯例外情况不应妨碍按现有国际公约对恐怖主义暴力罪行实行引渡。” (二)腐败犯罪不视为政治犯罪 腐败一直都是让各国政府头疼的问题。许多贪官在东窗事发之后携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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