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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新途径           
网络监督——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新途径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有的谣言发布者借所谓的网络舆论监督歪曲事实,在网上对政府和政府的政策加以诽谤和诋毁,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引爆点很容易产生,网络很明显是串联最好的温床,它会让几千甚至几百万人,只因参考一些不知哪里来的信息就相信错误的事情”⑥一旦有关政府负面的舆论在网络上出现后,很快便出现爆炸效应,再加之网络上的群体效应,就会导致广大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公众与政府之间对抗情绪的大增,实质意义上的网络监督也就不存在了。
  (三)网络监督的发展存在不平衡性
  从有关报告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的网民从数量上以“亿”为单位来计算,但地域分布很不均匀。三分之一的网民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的城市,其余则大部分分布在省会城市或中部城市,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和西部地区由于条件限制,网络的覆盖较少涉及,而这些经济发展的落后地区恰恰是最需要监督的地区,网络监督的缺失同时也影响了政治参与的平等性。
  四、对网络监督的规制措施
  网络监督作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新途径起到了以往监督方式难以起到的作用,但网络上的管理措施缺位及部分网民的非理性行为也影响了网络监督的健康发展。如何把握网络监督管理的“度”,限制其负面作用的发生,同时又能正确发挥网络监督的优势,是规范网络监督的关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监督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国家尚无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界定和评判。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新闻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尤其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作出相应的规定。但对于网络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关于如何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等的关系处理,尚需更为明确地界定。作为一种新的监督途径,要明确规定网络监督的法律责任及监督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加快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同时又能与原有的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和互为补充。
  (二)畅通监督途径,及时收集和反馈网络监督信息
  各级国家机关系统内的监督主体不仅要有自己的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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