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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语境中人与环境关系的伦理化           
西方哲学语境中人与环境关系的伦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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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语境中人与环境关系的伦理化

摘要所谓伦理,是规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畴。在这种语境下,人与环境之间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具有一种真正的伦理关系?这显然不是通过将环境进行拟人化就能够得以实现的,而需要一种存在论上真正的奠基。然而如何奠基?这需要真正确立自然的人的本质。
  关键词人环境伦理关系
  中图分类号:B098文献标识码:A
  
  在以智者派为肇始的西方传统语境中,世界概念是以认识论为前提得以确立的。在智者派看来,“人是万物的尺度”,并且这是一种主观尺度,这种尺度的本质是一种隐晦的虚无主义,不论是自然环境还是社会环境都不可能在存在论上取得实在的含义,而只是一种价值论的设定。同样,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那里,尽管环境具有了一种伦理化的外观,但本质上它仍被限定在认识论的框架中,而环境的实在性显然不可能以理念的形式得以确立。理念论最忌讳追问恶的事物的存在论根据,而环境则大量包含此类事物。
  中世纪的教父哲学和经院哲学中尽管肯定了环境同样是上帝的造物,但它永远都只是为人而造的。换言之,环境的存在论根据是以其对人构成的价值关系为基础的,它始终居于第二位,臣服于人。如果有人提问:为什么只允许人上天国或下地狱,而不允许一座山、一条河或一只动物上天国或下地狱?那么这个提问的人一定被送进疯人院或愚人船,因为他将善恶判断扩展到了伦理界限之外。
  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代的经验论那里,环境似乎取得了一种独立的实在地位,但这种地位具有双重的虚假性:一是它只被以经验的形式得以确认,超出经验以外的环境是否定的;二是在“知识就是力量”的话语框架下,环境在实践上仍然只具有中世纪时代的地位。
  在德国古典哲学从康德到前黑格尔,环境只居于两处,其一是现象界,其二是自在之物。现象界以先天主观性为形式,仍旧处于主观性的范畴之中,从而“人为自然立法”,自然居于从属地位。虽然自在之物在存在论上被设定为独立的客观性,但它却显然只是一种不必要的设定,因而本质上只是一种虚假的肯定。对此,黑格尔更进一步,将自在之物扬弃掉,而将自然置于精神的对立面以待扬弃。从根本上来看,作为对象的自然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自然,而是精神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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