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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制度           
构建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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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制度

 [内容摘要] 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恢复性司法在保护受害人权益、预防犯罪、满足公众参与、提高成效等方面具有很大优势,我们应该积极研究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恢复性司法模式,使我国的恢复性司法制度既符合世界潮流,又符合中国国情,从而把恢复性司法制度科学地融合到现行刑事法律制度中。
  [关 键 词] 恢复性司法;传统刑事司法;模式构建。
  [作者简介] 杨翠芬,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韩凤然,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一系副教授。
  
  长期以来,建立在报应刑和目的刑基础之上的报应性司法和矫正性司法一直是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的主流,但是,随着人们对犯罪和司法问题认识的深化,传统刑事司法的诸多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漠视被害人需求,甚至损害被害人的权利;强调犯罪人应当受到惩罚,而并没有积极要求其修复所造成的损害;司法成本高而预防犯罪的收效很小等。针对这些不足进行反思,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犯罪和刑事司法问题,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应运而生。
  
  一、恢复性司法的含义和现状
  
  “恢复性司法”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巴内特(Barnett)提出,是指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受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使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双方冲突,从而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适用较早。美国、加拿大的最初形式是被害人——加害人和解计划,其方式是通过专门组织的工作,促使受害人和犯罪者形成对话关系,加害者承担责任,修复受损关系。在英美法系,恢复性司法并不限于轻罪案件,一些重罪案也逐步尝试恢复性司法模式,英国2000年就有1700名重罪案仅仅通过“告诫”这种非常简单的恢复性司法程序结案。美国对未成年犯注重非监禁刑的适用,有90%的未成年被告人未入监,其中绝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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