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督教文化对欧美宪政精神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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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了幽暗意识与人性的凄惨。 二、欧美宪政精神及其设计思路 (一)保障人权与有限政府 1.为何要保障人权 基督教认为,人是按照神的形象创造的,因此每个人的天性中都有神性,天地万物,唯有人具有神的灵明。后来,尽管人因对上帝的叛离而导致了人性与人世的堕落。但在基督教的传统里,人的神性从未因此泯灭。这个神性赋予了人作为受造物固有的尊荣、权利、幸福与慈爱。人生而自由、平等,因为“人人均为上帝的造物,人只受上帝的奴役!”人权是天赋的,作为地上之国的人类世界必须保障这一天赋的人权,并通过立宪表现出来。通过立宪解决这一问题,也是基于基督教对人类理性坚定不移的信赖。理性是西方宪政国家的基础:正是在每个人理性即自利自保、趋利避害本能指引下,人们才会并能够订立契约组成国家。 2.如何保障人权——实现有限政府 我们知道了西方宪政的制度设计重点在“人权保障”上,尤其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人权得以保障,就必须实现有限政府。这种信念源于“人的原罪与人的凄惨”。基督教认为,亚当和夏娃经不住撒旦的诱惑而偷食了善恶树上的禁果,这是人第一次违背上帝的命令,因而犯下了人的恶根和必须世代救赎的罪孽。这样,人的存在就构成了一个悖论:人有与生俱来的神性与尊荣,人同时又有根深蒂固的罪恶和难以遏制的堕落趋势。人的罪恶是不能根除的,堕落的趋势是无限的,随时可能的。这是人性中的凄惨,昭示着人类出路的幽暗意识。基督教认为,我们能做的就是系统地控制这种罪恶。为防止恶的力量的泛滥,就必须为人类设计出刚性的外在制约力量。政府是用来控制这种罪恶和自由的,控制了罪恶力量的泛滥,个人的人权才可以保障。 但是政府并不是一个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实体。人性既然不可靠,权力在人手中,能让人放心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政府官员也不是天使,从幽暗意识出发,对于一切人的德性和能力都不信任,尤其对于掌握权力的人都是高警觉的,所以政府的权力必须是一种有限的权力。这就是通过自由立宪实现一个“有限政府”:一个有任期,由人民定期选举的政府;一个在某些领域永远无权做出决定的政府;一个像普通公民一样守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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