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督教文化对欧美宪政精神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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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负责任的政府;一个内部有分权和制衡机制的政府。 (二)回避创建理想社会的问答 西方宪政既以“保障人权”为宗旨,为何又有意回避:我们应该创建什么样的社会呢?在欧美宪法一切经典蓝本里,从未明示特定的政党、意识形态和全社会的根本任务等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提出必然包含着“我们能够创建一个完善的社会”这个前提。“一个完善的社会”是最好的、也是唯一的,从而导致政治与思想上的一元化,而“一元化”又总是体现着某种政治势力已经掌握了自然和社会发展的规律这一人类理性上的“致命的自负”。 西方宪政明智地回避上述问题也归因于基督教文化。一方面,从原罪说和双国体系说出发,人是注定存在缺陷的,人世间不可能存在绝对完美的境界和社会,天堂和绝对理想的世界只存在于神居住的“彼岸”世界,对于现实的人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因此人生活在现实的世俗世界,注定就得接受不完美事实,政治不是要追求最大的善而是要避免最大的恶。另一方面,从基督教对人理性的认识出发,人是有理性的,因为是上帝的造物,都有上帝的形象;也因为人类的始祖亚当偷食了分别善恶树的禁果,使人类有了智慧。但这种理性和智慧是非常有限的,人是被造物这一事实就表明了人的有限性,人只是“似神”,永远不能做到神的先知先觉和全知全能。那些自称掌握了唯一正确的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宣称人类有驾驭自然的能力的人,只不过是乌托邦冲动,人类已经为这种自命的自负付出过昂贵的代价。总之,基督教文化下的自由主义对于摆脱人类无知、改变原罪根本不抱希望,彻底割断和堵塞了利用现有的世俗国家和人类建造至善天堂的通道,根本否定现实世界可以转化为至善世界的可能性,也根本放弃在现实中寻找完人、依赖救星的企图。在宪法典的制度设计和宪政实践中,必然会避免提出“我们应当创造什么样的社会”这一悲剧问题。 三、基督教文化对欧美宪政制度变迁的影响 17、18世纪以来欧美确立的那种自由宪政,从19世纪晚期开始有了变化:福利国家的政策取代了自由放任政策,政府也超出了“守夜人&rdq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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