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督教文化对欧美宪政精神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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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的职能,社会平等问题得以凸显。宪法的两个基本内核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人权保障”开始注重集体的权利;政府的权力也扩大了,尤其是行政权已处于中心地位,因此“有限政府”的要点已从过去的“限制权力的范围”转移到“通过公正的程序确保权力的正当运行”和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上来。而所有这些变化的直接表现是:作为“动态宪法”的行政法的迅速发展。以英国19世纪末和本世纪初为例,《济贫法》1890、《最低工资法》1906、《养老金法》1908等重要的社会福利法不下30部。欧美宪政在这一阶段的转变究其原因,是基督教文化的缘故,直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的所有福利国家都是基督教国家,而这些国家的宪法又有效地助成了这项政策,这绝不是一个巧合。这涉及基督教文化中有关“情”的伦理,人的自爱与博爱,以及与此相关的人的救赎与行善。基督教伦理中的戒命有两条:第一,耶稣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第二,要爱人如己。先自爱,次之为爱人如己。基督教的爱是一种博爱,它主张由疏而亲,由远而近,这与人的自然情感恰恰相反。《圣经》强调对穷人的关心和爱:在你们的地收割庄稼,不可割尽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基督教对人类命运的普世关怀,不但肯定了个人(自爱、自我)的尊荣,而且也肯定了人类有共同的价值,即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可以恪守共同的法则,共营社会政治生活。 基督教实现这种博爱是通过救赎,通过善行来完成的。对基督教来说,生命中至关重大的事是自己永恒得救。耶稣以死行救赎,不是为全体世人,而是为那种“因信称义”、积德行善的人。在中世纪,这种善行通常表现为向教会捐“圣银”和“个别施舍”。但欧洲宗教改革后,尤其是加尔文派的上帝要求他的信徒不是个别的善行,而是一辈子的善行,并且还要结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个完整的体系,就是人们所共知的福利社会与福利国家,即把过去个别的善行转化为规范的制度化设计。而且有种种史料表明,19世纪西欧北欧国家的福利立法和宪法的修正几乎都是由基督教新教徒(包括大量的议员、律师、资本家如赫胥利、胡伯特•豪尔)直接推动的。所以我们说福利国家的形成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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