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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之重构           
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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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之重构

 摘 要:以强制性行政行为为主导是我国现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与进步已导致行政法理念由控权论向平衡论转变,以非强制的行政指导为主导将成为中国行政法的未来发展方向,这与现行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存在诸多冲突。为此,必须重构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重新定位行政行为的性质、重新构建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行政救济的受案范围以及行政法律责任体系。
  关 键 词:行政指导;行政法学理论体系;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2.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5-0062-04
  收稿日期:2011-01-10
  作者简介:万高隆(1968—),男,江西东乡人,江西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学。
  从传统意义上讲,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利用行政职权单方作出的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的决定或命令,其本质特征表现为强制性。这与传统行政法中国家与公民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纵向关系完全相适应,充分体现了以强制性行政为主导的行政法理论体系。当前,在我国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大大增强,传统的强制性行政行为模式显得过于僵硬、消极,无法成为行政法迈向现代化的“有力武器”。而非强制的行政指导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权力的背景下通过指导、协商、鼓励等柔和方式做出的由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而不对其产生强制拘束力的行为,其核心理念是国家公权对公民私权的尊重与保护,有助于实现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平衡,这正符合当下民主行政的需要,以行政指导为主导必将成为现代中国行政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以行政指导为主导的价值取向
  西方发达国家从“二战”以后逐渐运用非强制的行政指导模式并发挥出独特的现代行政管理功效,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方式和政府职责。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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