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会计法》实施的效能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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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基于新《会计法》实施的效能分析
摘要:《会计法》作为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修订实施8年多来,在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法律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效能在会计核算、制度监督、从业人员管理与违法行为惩治等方面得到了具体体现。 关键词:效能分析会计核算制度监督管理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一切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规范。新《会计法》修订实施8年多来,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新的法律环境的变化,为我国会计工作全面走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制化道路提供了有力的、可靠的法律保障。分析新《会计法》实施的效能,可以归纳出以下鲜明特征: 1 突出了会计核算的基础性作用 会计核算的内容增加最多,在强调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同时,突出了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内容。新《会计法》对这部分不仅是在原来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6条,而且还对原有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体现了《会计法》对“会计核算”作为会计工作核心内容和基础工作的重视。新增加的内容有些内容尽管在1996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作为记账规则已有规定,但同样内容在《会计法》中规定,则显示起法律的严肃性,单位执行不执行、执行得好坏就是是否合法、是否违法的问题,其承担的就是法律责任,这就为提高会计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有: 1.1 明确各单位必须以实际发生、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作为会计记账的依据(第八条)。 1.2 会计凭证的审核和填制(第十三条)。会计凭证是重要的会计资料,在记账程序中,它是关系会计信息质量的最关键的环节。新《会计法》特别规定了对原始凭证的要求:“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并且特别明确“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这是以前法规和教材中都没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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