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动立法与我国劳动法制的完善 |
|
|
论文联盟*编辑。 国际劳动立法与我国劳动法制的完善
摘要: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负责国际劳动立法的专门机构,它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动立法的宗旨、内容、模式和方法等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有很大的示范作用,在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与国际劳工标准全面接轨的条件下,应以国际劳工标准为基准完善国内劳动立法。 关键词: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工标准;劳动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4-0120-05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历史演进与影响 1802年,英国政府率先制订和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开启劳动立法的先河。伴随着英国劳动立法的出现,国际劳动立法思潮也开始酝酿产生。有人已敏锐地意识到,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国际劳动立法。如1818年,被称为“国际劳工立法的缔造者”的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Rob-en Owen)曾提出要在英国进行国际劳动立法。此后,英国下院议员查尔斯·弗里德里克·亨德利(Charles Frederick Hindley)、法国自由派经济学家杰罗姆·布兰奎(Jerome Blanqui)和路易斯·沃勒沃斯基(Louis Wolowski)也都提出了要在贸易当中订立国际劳工立法的建议。特别是法国社会活动家丹尼尔·莱兰德(Daniel Le Grand)曾在1838~1855年间,不断地向欧洲各国政府递交建立国际劳工立法的备忘录,因而,莱兰德被国际劳工组织称誉为“提出国际劳工立法理念的主要创始人”。而首次把莱兰德的主张付诸实践的是在1856和1857年间召开的国际慈善大会。大会通过了旨在推进保护工人(权益)的动议。 1880年瑞士政府提出召开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国际会议的倡议,后因故未果。但这是由官方出面倡议国际劳动立法的第一次尝试。1890年3月,欧洲15国的代表在柏林举行国际劳动立法会议,通过了有关保护童工、女工、实施公约等问题的议案。这次国际会议对国际劳动立法意义深远。1898年8月,13个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谈素质教育理念下教师教育方式的转变 下一个论文: 劳动法与劳动伦理的调整机制及其相互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