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乡土角度分析楠溪江渔业管理制度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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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另一种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前者是有机的礼俗社会,后者是机械的法理社会。而具有鲜明的乡土性的中国传统社会,在一个村子里,人与人之间都相互熟识,这并不是一个他们选择的环境和境况,这是先于社会中的每个人而存在的,因而是一个典型的礼俗社会,社会中的规矩并不是靠着法律法规来规定的,而是靠着先于每个人存在的,牢牢扎根于每个人意识中的道德以及礼俗规范。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 2.对于楠溪江渔业资源定义的修正以及产权界定方法的错误 在上面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对于楠溪江中的渔业资源来说,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如海洋中的鱼一般,是公共资源(具有竞争性而不具有排他性的)。江畔的村民在楠溪江中捕鱼已经有1300多年的历史了,加上江畔村落悠久的历史,这就导致了村民们根深蒂固的乡土意识,可以这么说,使得它具有一个模糊意义上的产权意识,在小村子之外,是排他的。也就是说,楠溪江的渔业资源,是一个在熟人社会中分配的公共资源,它具有论文联盟*一定意义上的封闭性。本村村民排斥外村人,或者外来人的捕捞。因为本村村民靠江为生,就如靠地为生一般,已经成为了这个乡土社会中的一条礼俗约束。 对于这样一种封闭性的公共资源,想要通过法律法规界定产权的方法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是行不通的。 3.解决楠溪江渔业资源管理问题的重点在于建立沿江村民的群体意识 “村里原来有3个承包组,每年交1万元。因为是同村,大家讲面子,不好意思偷渔。现在是外村人搞承包,没有面子关系,偷渔也就不管了。”这是2000年毒鱼事件发生后,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楠溪江渔民时的回答。这可以说是楠溪江渔业资源封闭性以及乡土性的最好体现了。 既然产权界定作为相对理性化的解决途径并不适用于封闭性的公共资源,我们是否能够寄希望于比较虚无的群体意识呢?群体意识本身是能够有效解决公有地悲剧问题的,因为一旦建立起群体意识,群体中的每个 人将不再以自身效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而考虑群体的成本,从而在资源的利用上趋近于社会最优,也就不存在产权界定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从普遍上看,群体利益很难完全等同于个体利益,就如同囚徒困境一般,这是个事实。我们并不是要改变这一状况,而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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