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中外婚姻法比较           
中外婚姻法比较

中外婚姻法比较

 西方中产阶级男士怕离婚
  
  在西方国家,男人如果想离婚,对于十分有钱的或者穷光蛋都可以承受得起,但对中产阶级(有几个小钱的)来说,恐怕代价就太大了。用一个网友的话来形容,离两次婚的男人,家中基本如大水冲过一般。
  有一次,笔者应邀去某国际组论文联盟*论文联盟*编辑。织领导人家里吃饭,看见他住在一所普通的荷兰民房里,觉得很惊奇。以他部长的身份,至少也住得起个带花园的大洋房。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这是他的第二次婚姻。他的豪宅在离婚时被法院判给了他的前妻,现在还得支付前妻的生活费、子女抚养、教育费。虽然,西方社会离婚率高,但婚姻财产分割及婚后赡养费的支付对作为弱者的妇女是有利的。
  笔者住在德国,传统意义上属于“西欧”。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都有相关的规定。就夫妻财产分割而言,法律明确认为,女方是弱者,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充分的考虑。原因在于妇女在婚后对家庭的贡献大于男人,她们操持家务、生育子女,有的甚至放弃职业生涯转为家庭主妇,这既是女方对家庭的贡献,也是对社会的贡献。因此在财产分割中,法院会更多地照顾妇女和婚生子女的利益。
  在德国、荷兰,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时,法院明显偏向作为弱者的妻子,除非妻子主动提出离婚。比如,作为不动产的房子自然是归妻子,动产(股票、现金等)则一分为二。最重要的杀手锏是婚后赡养费,这对离婚后的前夫是不小的负担,因此每个男人离婚前自然都会“三思而后行”。多数男人离婚后再婚时,家庭生活质量必然下降,因为他在离婚后还需支付前妻抚养费。
  
  外国离婚房产不是一个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被网友高度总结的“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一条是非常有中国特色的条款,在西方鲜有先例。在西方国家,子女成年,父母的抚养义务就算尽完,而且西方也没有父母在子女成家后还给予大笔经济资助的传统。西方的父母更注重的是自己如何安度晚年,享受生活。
  由于西方人在购置房产时大都采用按揭方式,还款期动辄几十年,因此房产在许多人看来只是一项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并不像中国人这么看重房子。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婚姻法改变中国:60年来中国人
    婚姻法解释三“四大争议”
    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的故事
    婚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思考
    “婚姻快乐法”、男性的特征
    结婚或离婚、婚姻三阶段
    婚姻的障碍
    婚姻法新解,彻底封杀拜金女
    六问婚姻法司法解释
    大陸婚姻法 司法解釋三案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