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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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
摘要: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 关键词: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论文联盟*论文联盟*编辑。 宋朝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科学文化繁荣昌盛的历史时期,也是一个内外矛盾突出,社会关系激剧变化的朝代。宋朝既是我国封建统治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也是我国古代法制成就的高峰。徐道邻先生说:“中国的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达到最高峰。”本人认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表现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制度等方面,因此本文在这些方面论述宋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宋代司法机构有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机构之分。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宋代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负责评断全国务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审刑院是神宗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后并人刑部。刑部的职能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刑部正副长官分别为尚书和侍郎。 审刑院是皇帝为了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制而设置的。这是不同于以往的,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司法机构。宋太宗于淳化二年(公元992年)以“慎刑”为目的设置审刑院于禁中。北宋王朝是在唐末五代长期分裂割据,社会动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史称: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复之职废矣。”北宋王朝建立后,“时天下甫定,刑典废弛,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在这种情况下,宋太祖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大力整饬司法审判秩序,建隆三年以后凡大辟一律要报请刑部复查。宋太宗即位后,要求诸州长吏“每五日一虑囚”,又制“听狱之限”,限期审结案件,以防拖延。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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