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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对审计取证提出新要求           
新审计准则对审计取证提出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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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对审计取证提出新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审计准则)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名审计人员,熟练掌握新审计准则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基础,务必要学好,弄懂。个人认为,审计证据的完善和规范是新审计准则非常重要的一个变化点,对此,值得认真对新旧审计准则进行对比学习,深入研究,便于在实际工作中熟练应用。
  一、审计证据应当具有的基本特性在表述上有了调整
  新审计准则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从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明确了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包括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在原6号令中的表述为“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新审计准则中此项规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保持了一致,表明不同的审计种类,但同为审计证据,其基本特性是统一的,都是对质量和数量的规定,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通行做法。另外,新审计准则的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分别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作了明确,便于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判断和操作。
  二、审计证据的获取方式有了明确规定
  新审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审计人员哪些情形下,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进行详查或者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抽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在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较之原6号令,这些条文都属于新增部分,也是新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证据的获取方式很关键的规定,当然条文一些如“少量大额项目”、“重要项目”等程度性词语还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才能增强新审计准则的操作性。
  三、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方法有了重大变化
  新审计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和分析7种基本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同时说明了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还可以使用上述7种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相较原6号令中规定的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7种方法,新审计准则的规定更加体现了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区别,在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国家审计在多年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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