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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摘要:本文对有关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各种理论作了详细论述,接着从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以及个人可以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等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部分主体
论文联盟*论文联盟*编辑。  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上的各种理论
  (一)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都是个人,并由此认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所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的思想。在狄骥看来,国家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不是国内法的主体,国家不具有人格,不享有任何权利。一切法律规范的最后目的是个人,是为建立个人生存的秩序。国际法也像其他法律一样,所包含的是对个人而立的规则,而其根据在于不同国家的个人相互间存在的连带关系。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不是国家,而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唯有依这个条件才能给国际法一个坚固的基础。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只是一种社会组织,且只包含结成许多国家的个人。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义务。
  上述观点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他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混淆了国家和个人这两个概念,从而否认了国家主权,使国际法成为仅适用于个人的世界法,其结果是对国际法的否认。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不直接享有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条约取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不过是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并由此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甚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有些学者根据严格分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两元论观点,认为国际法只拘束国家,而不能拘束个人,个人只受国内法约束。从而国际法规则如果涉及个人,必须被转变为国内法,才能使个人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我国的国际法学者多数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韩成栋、潘抱存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指出,国际法主体必须构成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的实体,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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