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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之思考           
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之思考

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之思考

 摘要近年来关于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有发生,网络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解决著作权人和网络搜索引擎商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立法者和实务者面临的当务之急。我国应立足于国情,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判例,切实贯彻落实著作权法的宗旨,净化网络秩序,让网络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间接侵权 网络搜索 避风港规则 著作权保护
  论文联盟*论文联盟*编辑。  
  进入网络时代,人们已经越来越离不开搜索引擎商提供的网络服务。“百度一下,你就知道”,网络搜索引擎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连串法律上的新问题。自从2005年“步升诉百度案”开启了国内著作权人对网络搜索引擎商侵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各大唱片公司相继起诉百度、雅虎等网络搜索引擎巨头的数字音乐搜索下载侵权;而综观这一系列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是各不相同。事实上,经历了连串侵权纠纷的网络搜索业并未受到大的影响,相反各相关网络服务商仍在提供免费数字资源下载的搜索链接服务,从而获得了可观的网络点击流量和巨额的广告收益,国内整个网络搜索业呈现一片蒸蒸日上之势,比如以搜索服务起家的百度公司更是在美国成功上市,成为纳斯达克轰动一时的新星。这样的现实想必让各大唱片公司在内的很多著作权人尴尬和无法接受,因此如何在法律框架中规范网络搜索引擎商的责任承担、权衡各方的利益,是本文之思考所在。
  一、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定位
  要厘清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首先应对其身份有合理的定位。依据《互联网著作和行政保护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用户,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则指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商而言,尽管其为了便于用户浏览而存储了网页快照,但是其系统涉及著作权的搜索对象——第三方网站的数据文件(如MP3等数字音乐作品),却并没有储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中;用户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商提供的链接而直接进入第三方网站或者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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