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外刑法学研究方法比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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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矛盾的困境。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很多问题的研究具有“教条主义”的痕迹,研究仍限于简单、枯燥、空泛的说明上。在这些方法的指导下,刑法学理论基本上还属于传统的、僵化的、陈旧的法学理论。在思维模式上,过分强调意识形态的纯洁性而缺乏重视实证经验的科学态度,唯书唯上、崇尚权威、不尚创新,在立论的出发点上,单纯用阶级关系这种简单的公式来代替生动、具体的社会关系,机械地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种固定的结论去演绎、推导一切复杂多变的过程。 论文联盟*论文联盟*编辑。 国外尤其是西方的刑法学研究则非常重视理论基础的革新。从价值分析方法到实证分析方法,再到社会分析方法,这些研究方法的产生与自然法学理论、分析法学理论及社会法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2、对主体,即对人的关注程度不同。人是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主体,对人的关注是理论研究上主体意识的充分展现,也应该是一切理论研究的出发点。现在我国许多学者也在大声疾呼“以人为本”,但多数意义上的“以人为本”却更多是政治上的空谈,根本不是理论意义上的主体意识展现,是立足点于政治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提出的。这种“以人为本”的刑法学研究缺乏知识传统和理论脉络,也就没有自身的学术自主性。而没有学术自主性的研究是很难被称为学术研究的。
国外的刑法学研究起初受神学思想的影响较大,同样缺乏对人的关注。文艺复兴时期,随着“人本思想”的正式提出,几乎一切研究都将“人”放在了重要的位置上,法学研究也不例外。在当代,这种以承认个人价值,注重保护存在于普通个人和“公民”之间的抽象人格为最终价值目标的研究方法已经在西方各国及日本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日本著名的法学学者棚濑孝雄在他的著作《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一书中指出:“在现代社会中,一般的法作为排除人们自主自律意思的外在系统而侵入人们生活世界的异化过程,由于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交涉创造出小文字的法,重新构成自己的生活世界。每一个人和他人之间形成的世界尽管非常小,但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生活中的每一个片断里时时刻刻在进行这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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