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农村审计模式新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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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外第三方机构审计说”——在县(市)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受村民有关委员会委托进行有偿审计。 该种农村审计模式也有以下不足之处:首先,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经济性质难以确定。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属于政府设立的,但又面向农村提供有偿审计服务,有政企不分的嫌疑,有损农村审计的权威性。其次,没有充分发挥现有农村审计资源。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有着较为丰富的农村审计经验,而县(市)级政府设立的农村审计机构忽略了这块审计资源。最后,该机构提供的是有偿审计服务,无形中加重了农村的经济负担,削弱了贫困地区的审计积极性。 三、农村审计模式改进新思路 本文将针对现有模式的缺陷以及现有思路的不足,提出改进的农村审计新模式 改进的农村审计模式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审计机构和“双头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构成。 (一)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审计机构 按照《审计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政府审计机构。因此,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政府审计性质的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进行定期审计。 该机构的设立包含两点新意。一是审计内容的拓展。审计的内容跳出传统的农村审计思维圈子,不仅包括重要涉农资金。同时,应该适时扩展审计内容,比如农村环境审计、农产品价格审计等。二是审计信息共享协调机制的建立。共享机制的建论文联盟wWw.LWlm.com论文联盟*编辑。立有利于提高农村审计的效率和质量,避免审计“重复”和审计“真空”,形成全方位的农村审计监督。 该机构的设立充分利用、吸收了现有农村审计模式下的资源。一是法律资源。《审计法》是该机构运转的法律依据,无需重新立法,节约了立法成本。据相关资料,我国的立法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有些法律甚至要超过十多年才能最终立法。二是人力资源。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高、审计组织体系完备,能够保障农村审计质量,推动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双头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 设立“双头管理”的农村集体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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