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权的去行政化及其模型重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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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权的去行政化及其模型重塑
[摘要] 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确保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法治进程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工作,行政法治管理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目前,行政审判权在传统运行中,出现了行政化趋向,这对程序公正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而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边界模糊以及运行失灵使得两者出现恶性互动现象,加之行政审判权的理性配置缺位,造成了一系列理论和实践困境。因此,亟需对行政审判权进行去行政化,以加强社会管论文联盟www.LWlm.Com理创新的发展。但去行政化的模型基于传统路径的依赖以及现实窠臼的束缚,很难突破瓶颈,必须要进行重塑。重塑的思路包括:行政审判权的独立性塑造;行政审判的职责改进;行政审判权的主体保障;行政审判权的制度维护。重塑的路径包括:模型重塑逻辑基础的确定;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机制。重塑的配套措施包括:完善行政复议机制,规范约束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建立行政相对人权利临时法律保护制度;建立行政审判机关与政府之间联席会议制度;弱化案件审批、批示制度,强化法官责任;改进审判委员会审判方式和合议庭职能。 博登海默曾指出,“究竟在何处划定行政自由裁量权与法律限制之间的界线,显然不能用一个简单的公式加以确定之”,“我们不能把治理效率本身视为一个终极目的,而应当把实现保护人权的适当措施视为是开明进步的行政司法的一个基本条件”[1] 。行政审判权,又称司法审查权,它是国家赋予法院的一种就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裁判的司法权力。综观行政诉讼发展史,行政审判权呈现出随民主制度的进步和更迭而渐进扩张的趋势。 一、行政审判权的内涵界定与外延比对 (一)行政审判权的内涵界定 行政审判实质上是一种司法审查,它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手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由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法院居中裁判,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审判的目的在于规制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从而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法律救济。行政审判权是指法院处于中立的立场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而进行裁判的权力。行政审判权的目的是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对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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