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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权的去行政化及其模型重塑           
行政审判权的去行政化及其模型重塑
  2. 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边界
  如前述,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的相互渗透不可避免,但是这种渗透不能无休止地扩大,只有在法律许

 

可的范围内的权力渗透才是有效的,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可能构成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的相互超越,是无效的。但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中却存在着很多司法权的行政化和行政权的司法化现象,要解决好行政权和行政审判权相互渗透和超越的问题,还有待于我们在立法上的完善,明确行政权和行政审判权相互渗透的范围和要求,为两种权力的合法行使创造条件。[1]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之间应当确立合理的边界,对此,我们既应避免片面强调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也应防止过分强调对行政权的尊重而降低行政审判权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使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严格遵循各自的轨道运行,从而达到一种良性互动的权力运行样态。
  
  二、行政审判权的传统运行困境及成因剖析
  (一)行政审判权行政化对程序公正产生阻碍
  行政审判权行政化是指法院在内部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机关有基本相同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机构和运作模式进行构建和运行的,从而使行政审判权的行使具有较强的行政性。
  1.行政审判权的行政化趋向
  行政审判权行政化主要有以下六种表现:其一,基于我国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及现行管理体制的状况存在行政化审批、批示制度;其二,作为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特定方式,合议庭的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存在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的现象;其三,审判委员会行政化,审判长职务化问题突出;其四,法院、法官绩效考核机制行政化因素居多;其五,庭长、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相互关系行政化;其六,法官行政级别化。[2]
  2.行政审判权行政化的不良后果
  行政审判权行政化对程序公正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具体表现为:其一,法官必须接取诉讼双方的言词质证和辩论获得案件的第一手材料,这样才有可能作出正确判断,但行政审判行政化违反直接原则,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办案法官失去应有的独立特性。其二,行政化背景下,合议庭无实质决定权,这既违背了论文联盟www.LWlm.Com审判工作特有的规律性,也致使程序不符合理性,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就难以保证其公正性、正确性。其三,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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