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虚拟物的版权保护 |
|
|
网络游戏虚拟物的版权保护
摘 要 网络游戏作为互联网的一项重要衍生产品,网络游戏的发展在中国已经超过了十年的时间,伴随着网络技术在我国的普及与发展,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产业,在其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关系在法律关系中的问题也突显出来。针对网络游戏虚拟物,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物权角度解决论文联盟www.LWlm.coM虚拟财产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虚拟物纠纷应该通过债权来解决,将虚拟财产关系认定为债的关系。基于合同建立一种债权关系,从而按照债权救济原则解决。 关键词 虚拟物 版权 保护 作者简介:王伟,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 笔者认为对于虚拟物纠纷的解决应属知识产权调整范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关于版权的纠纷解决应当按照版权救济原则,从而突破虚拟物纠纷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法律属性之争 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法律属性的定位,直接关系到网络游戏活动秩序的规范和权利救济,在特定的法律属性定位的基础上,才可能健全规范网络游戏关系的法律制度。关于网络虚拟物法律属性这一问题,法学界有多种主张: (一)物权说 这种主张认为虚拟物是一种无体物,拥有者基于占有而拥有物权,他人对虚拟物财产的侵害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应按照,物权救济原则进行解决,然而作为民法物权中的物,一般认为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客体。虚拟物并不属于物权所调整的范围。 (二)债权说 另一种主张强调,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同化了的权利凭证,代表着持有人向运营商请求相应等级服务的权利,这种权利紧紧依附于虚拟物品上,权利人唯有凭借虚拟物品才能行使权利。网络游戏关系是运营商和玩家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关系,对虚拟物的纠纷应适用债权原则解决,虚拟物仅仅是玩家得以请求运营商为其提供服务内容的证据。这种主张提出将虚拟物财产权利认定为一种债权,不是物。该学说的缺陷在于忽视了虚拟财产的价值问题,因此,用债权转移理论是解释不通的。 (三)知识产权说 笔者的观点与上述两种观点有所区别,笔者更加倾向于从知识产权层面定位虚拟物的观点,认定为虚拟 [1] [2] [3]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学生莫沉迷于网络游戏 下一个论文: 卫生学校学生网络游戏成瘾现状研究 |
|